安丘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我市制定了《安丘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方案》并已于2020年1月9日实施。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禁放有关内容回顾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市北区禁放区域范围为:
(一)东侧界线:由莲花山大桥始,沿汶河向南至青云大桥。
(二)南侧界线:由青云大桥始,沿汶河北岸向西至青云湖大桥。
(三)西侧界线:由青云湖大桥始,沿新安路向北至新安路与莲花山路交叉路口。
(四)北侧界线:由新安路与莲花山路交叉路口始,沿莲花山路向东至莲花山大桥。
市南区禁放区域范围为:
(一)东侧界线:由青云湖大桥始,沿新安路向南至南苑路。
(二)南侧界线:由新安路和南苑路交叉路口始,沿南苑路向西至华安路。
(三)西侧界线:由南苑路与华安路交叉路口始,沿华安路向北延伸至大汶河南岸。
(四)北侧界线:由华安路向北延伸与汶河南岸交叉点始,沿汶河南岸向东至青云湖大桥。
二、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继续执行我市限放烟花爆竹区域,限放区域内,允许腊月二十三、除夕、大年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五、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奖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