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通知
为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公平可及,降低社会经济负担,现就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群众仅检测抗原时,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察费;在院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各市要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变动情况,主动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通报抗原检测试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价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执法工作。
四、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项目和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