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办法(试行)
为落实成都市对外开放大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在蓉外籍人士子女及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提供便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包括在成都工作(学习)或投资的外籍人士适龄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和跟随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居住、生活的外籍适龄少年儿童。
二、适用范围
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可就读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选择接受国外课程教育的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可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一)学前教育
在蓉外籍适龄儿童就读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当年户籍儿童入园政策办理。
(二)义务教育
在蓉工作(学习)或投资的外籍人士适龄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由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转)学。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居住、生活的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就读公办学校,由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转)学。
(三)高中阶段教育
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就读高中阶段学校,按当年招生政策执行。申请转入我市就读普通高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证(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就读其他类型学校
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选择就读其他民办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根据当年招生办法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就读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申请人按照当年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安排,根据幼儿园招生服务范围,按规定报名时间向户籍地或居住证(地)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幼儿园做好外籍适龄儿童入园工作。
(二)申请就读中小学校:
1.申请人应于当年5月31日之前向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证(地)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转学须于每学年末前10日内提交申请;已在成都市就读的学生小升初时,按当年小升初政策及流程执行。
2.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
3.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生就读学校,并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一)法定监护人须填写《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转)学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籍人士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须提供申请人及子女有效外国护照及有效中国签证证件;亲子关系证明(或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在蓉居住和投资(或工作、学习)相关证明材料等。
2.法定监护人为其适龄外籍少年儿童申请入学。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在蓉户籍证明(或成都市居住证);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国(境)外出生证明、有效外国护照及有效中国签证证件;亲子关系证明(或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在蓉居住和投资(或工作、学习)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中小学在校学生转学时须提供原学校就读证明。
五、学生管理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提供方便,并建立规章制度,对接收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切实加强管理,为他们的正常学习、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二)学校应将接收的学生纳入学籍管理,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籍学生单独编班,外籍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道德与法制课。如发生伤害事故,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学生在校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由接收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
六、其它
(一)根据本办法,各区(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如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原《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员子女入学办法的通知》(成教外〔2003〕9号)同时废止。
附表: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转)学申请表
附表
在蓉外籍适龄少年儿童入(转)学申请表
由学生家长填写 | 学 生 情 况 |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国籍 从何地转入 居住地址 身份证件号码(护照) 签证号码及有效期 原就读学校及年级 | 照 片 | |
监 护 人 情 况 | 父(监护人) 出生年月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护照) 签证有效期 电话 居住地址(或户籍地址) 母(监护人) 出生年月 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护照) 签证有效期 电话 居住地址(或户籍地址) | |||
区(市)县教育 行政部门意见 | 经审核,该生符合入学条件,安排入 学校(幼儿园)就读。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