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
江苏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退休。
以下情形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符合其一):
①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曾为原固定工的
②原在国有企业工人岗位上工作且在原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50周岁时其曾在用人单位工人岗位上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女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参保范围
参保人员包含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并规定在港澳台地区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第四、五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两部最新规定,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
参保缴费
明确了新进职工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允许补缴规定和延缴政策。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用人单位在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应当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补缴。
5.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按政策确定的延缴地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后,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继续在延缴地按规定为其缴费;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就业参保的,由本人在延缴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