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因“黄码”“红码”或小区封控导致不能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该如何保障?
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上班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以此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线上办公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并按相关休假等规定支付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无法上班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开展保障企业工资支付专项行动,打击疫情期间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借此机会,我们也提醒广大企业职工,如果企业没有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或拨打12333热线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