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热点资讯2022-03-31 21:39:47未知

周口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周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 告

  当前,周口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全市上下正处于齐力抗疫的关键时刻,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管控措施

  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医院、居民小区、广场、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按照规定戴口罩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劝导戴口罩,经告知后仍不纠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落实居家隔离措施

  居家隔离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

  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擅自经营

  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防疫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面对当前严峻疫情形势,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公安局2022年3月31日

本文标签: 规定  疫情  治安管理  周口市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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