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除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医疗救治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部门将在社会面“逐人逐车”严格检查,对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上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其他有关条例:
1、辱骂、恐吓、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滋扰闹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利用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及其他社会车辆私自揽客,将国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