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气象综合会商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2020-2021采暖期于2020年11月1日零时起正式供热,达标运行。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全市人民温暖过冬,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气象综合会商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市2020-2021采暖期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24时。
2019-2020供暖时间:11月1日—3月31日
2018-2019供暖时间:11月1日—3月31日
2017-2018供暖时间:11月1日—3月26日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采暖需求的市民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天津采暖费缴费优惠:
6-7月缴费,优惠3%
8-9月缴费,优惠2%
10-11月缴费,优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