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证明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相关证明材料补充
1. 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2. 因歇业、改制等原因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3. 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反映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数据的证明材料;
4. 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的纳税人,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6. 经认定的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是指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双百企业、上海市级设计创新中心(企业)、上海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等,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并每年向市财政、税务部门提供。
注:上述中小企业范围因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