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阻断疫情输入、传播链条,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本通告的“流动人口”是指从外省、外县市区进入瑞安的非瑞安籍人员,下同)服务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个人主动履行申报义务。
凡是来瑞的流动人口,均需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本通告发布后未办理居住登记或新来瑞的流动人口,应当在3日内主动向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其中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在来瑞当日立即申报,并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社会主体严格落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责任。相关社会主体应当在招录、签订租赁合同后三日内向当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信息。
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居住的(含驻家的家政服务人员),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登记报送和督促申报;用人单位应督促告知外地籍员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并按规定报送用工人员信息;在宾馆酒店、旅店、学校、培训机构、医院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寄宿、住宿的,由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报送。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或社区(村)报告。
三、租赁房屋严格落实登记责任。
房屋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出租后三日内到当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登记;居住出租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及时申报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以及房屋承租人信息报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或公安派出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在3日内报送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或公安派出所,发现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村)报告。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拒不配合社区公安、乡镇(街道)开展流动人口、居住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及流动人口本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影响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居住登记申报途径。
流动人口本人、房屋出租人等相关人员信息申报提倡网上办理,可通过下载“浙里办”APP、温州安居码微信小程序或瑞安新居民微信公众号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出租房屋登记,也可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窗口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报送用工人员信息、房屋中介机构报送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报送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提倡到属地镇街申请开通自主申报权限进行报送,或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多渠道形式上报。
瑞安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瑞安市公安局
瑞安市新居民服务中心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