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市财税部门2012年制发的《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2017年予以延期)已于近日到期。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处理要求,同时,结合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经评估后,重新制定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2、问: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答:《公告》明确,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包括:
①进入破产程序
②因歇业等进入清算程序
③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遭受重大损失
④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
⑤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
⑥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
3、问:《公告》有哪些主要调整和变化?
答:与16号文相比,《公告》主要有三方面调整:
(一)扩大第6款“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形”的范围。
为进一步保护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助企纾困作用,同时结合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公告》将可享受政策范围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双百企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企业)、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具体名单由上海市经信委认定并提供市财政局、税务局。
(二)细化相关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申请受理,对进入破产程序、因歇业等进入清算程序、因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等情形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和明确。
(三)简化审批流程。
将审批流程相应简化为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