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8﹞35号)有关规定,经平度市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对我市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实行封山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我市所有山林为一级火险区,属于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内,对所有山林和景区非开放区域实行封山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三、高火险期内,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规要求,签订责任状;非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严禁擅自进入封山区域。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四、在高火险区域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三)烧荒、烧秸秆、烧地边、烧果品袋、焚烧垃圾;
(四)野炊、烤火、烧蜂、吸烟、点火把照明、电击野兔;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六)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
六、所有进入林区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监督和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和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七、违反通告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和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者,将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0日。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