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参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时相关注意事项
(一)必须是实名举报。通过微信举报或网络举报的,应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图片;通过其他式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复印件。
(二)必须提供相应的基础信息及证据材料。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证据材料。
举报要求
准确详细、真实客观。同时明确,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经查实, 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予奖励情形有哪些?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五)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七)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举报,按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转办、查处等工作程序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