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 2 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3、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下且人均 15 平方米以下,1 人户在 30 平方米以下;
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5、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1 人)居民按家庭对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结婚、离婚不满 3 年(申请人年龄满 35 周岁的除外);
2、年满 70 周岁的单身(1 人)居民;
3、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 5 年;
4、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申请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运河区、新华区)城镇常住户口 2 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2、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 1.2 倍以下;
3、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下且人均 15 平方米以下,1 人户在 30 平方米以下;
4、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5、年满 35 周岁的单身(1 人)居民按家庭对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结婚、离婚不满 3 年(申请人年龄满 35 周岁的除外);
2、年满 70 周岁的单身(1 人)居民;
3、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 5 年;
4、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申请家庭在本市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汽车一辆原值 18 万元以上的或超过一辆的;
7、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资本达到 30 万元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达到 30 万元的;
8、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资料
(一)通过“冀时办”APP 方式申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承诺书、授权书;
3、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通过街道办事处方式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沧州市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3、承诺书和授权书;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流程
(一)申请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 向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二)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通过“冀时办”APP 公租房管理系统受理申请,经入户核查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初审,合格家庭提交区住建局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
(三)区住建局审核区住建局将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家庭信息通过省公租房管理系统进行联审联查,按不低于上报家庭户数的 10%,采取入户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进行抽查。未通过联审联查的家庭,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核通过的家庭上报市住建局进行核准。区住建局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四)市住建局核准市住建局根据区住建局提交的申请家庭进行核准,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基本情况在市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说明事项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的 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公租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三)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有关信息,并签署诚信承诺书。
(四)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签署查询授权委托书,授权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五)本规定所称“单身”人员,是指无配偶无子女人员。
(六)申请公租房保障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法律责任
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 6 号)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公租房保障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市住建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退回公租房,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建局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沧州市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公租房保障个人诚信承诺书
3.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信息查询授权书
4.沧州市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批表
(图源: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