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2日,利源精制(002501.SZ)发布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查明的事实,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及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49%。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1)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虚增在建工程2,675,169,649.2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2)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精制 2017 年虚增固定资产 2,903,530,144.47 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3)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2017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3,194,863.23 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6,169,544,352.23元。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1.57%; 2017 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0.45%; 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违规行为,未勤勉尽责。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利源精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莹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莹莹、王立国、王建新、刘宇、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利源精制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对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司健全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机制。同时公司将不断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公司运行,建立践行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