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户口登记结婚材料:
1.照片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2.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证号码,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单页,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换新的户口簿。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现役军人登记材料
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