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22日消息,为更好保障广大市民的用药需求,让药品触达更多人群,经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2月22日起,市民到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时,每人次购买量不超过最小包装(或3日剂量)。
二、各零售药店须告知顾客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有效期、不良反应和使用禁忌等信息,充分发挥民生药事服务站作用,指导群众合理用药。
三、零售药店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得借机哄抬物价或变相涨价销售。
请广大市民理性有序购药、按需购药,切勿盲目囤药,把药品留给真正急需的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