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
3、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市下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4、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