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黄骅市城区道路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机动车尾气和扬尘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交通和便利城市货车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现将黄骅市城区道路货运车辆禁限行、绕行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类型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中型和重型挂车以及其牵引车、中型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和其它黄色牌照的载货汽车、新能源中型以上货车及以柴油为动力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
二、禁限行路段和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限路段和范围
北海路(含)以南,海丰大街(含)以西,石港路(不含)以北,海华大街(不含)以东合围区域内道路全天24时禁止通行。
(二)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和其他黄色牌照载货汽车、新能源中型以上货车禁限路段和范围
海华大街(不含)以东、海丰大街(含)以西、北海路(含)以南、沧海路(含)以北合围区域内道路每日6时至22时禁止通行。
(三)以柴油为动力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四)以上禁止、限制车辆通行范围和路段,特种车辆(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五)在市区从事石油、燃气、邮政运输车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电视、广播等应急抢修、救险车辆,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专业车辆,为城市管理提供道路洒水、清扫及生活垃圾转运等环卫车辆和园林绿化养护专用车辆,在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登记备案、办理通行证后,允许在禁限行路段通行。
(六)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中重型货车,线上可通过“交管12123”APP提前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按核准路线、时间通行。线下可在黄骅市交警大队通行证办理窗口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通行。
(七)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按照《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管理的通告》执行。
三、便利城市货车通行政策
(一)皮卡车通行政策。继续实行皮卡车不限行措施,全天24小时均可在城市道路范围通行,通行权与小型载客汽车同等。
(二)轻型及以下货车通行政策。继续施行轻型及以下货车(蓝牌)不限行措施,全天24小时均可在城市道路范围通行。
(三)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参照轻型及以下货车通行政策执行,全天24小时均可在城市道路范围通行。
(四)新能源货车通行政策。新能源轻型及以下货车通行权与轻型及以下货车同等;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参照新能源轻型货车通行政策执行;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参照中重型货车通行政策执行。
四、绕行路线
根据黄骅市城区周边路网情况,按照“高速为主”,外围国省道为辅”的原则,禁限行货车可通过津汕高速、石黄高速、307国道、205国道、384省道等道路进行绕行。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限行路段通行的,或未按通行证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