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和《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要求,结合东盟经开区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盟经开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盟经开区定合路、工业路、教育路、伏波大道中段、狮山北路、长岗大道、思源路、里建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盟经开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盟经开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外和南宁武鸣区边界接壤以内的辖区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三)除划定的禁燃区域外,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等单位;
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7.军事设施保护区;
8.城市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10.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11.法律、法规、规章及东盟经开区管委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二、烟花爆竹限放时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禁放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时段,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东盟经开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经营
禁止燃放区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外的其他区域可以按规定申请经营烟花爆竹。
四、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分局6300079、安监大队6336210、市场监管分局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