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士交运企业房租减免的适用对象如下:
承租交运巴士及所属公司、受托管理单位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本次租金减免的适用对象。
其中:
1.最终承租方租用的房产须是交运巴士及所属公司、受托管理单位自有经营性房产或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交运巴士及所属公司、受托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2.最终承租方应在承租的物业空间内从事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不包括虚拟注册、人员居住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用途。
3.最终承租方应是非国有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1)小微企业的认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非企业性质的各类机构、非营利组织以及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暂不在此次政策适用范围内。
(2)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4.申请人应遵守上海市、区等政府部门防疫规定,配合交运巴士及所属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做好防疫工作;遵守合同约定,履约情况良好。如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不配合防疫工作,有瞒报漏报迟报相关信息、防疫措施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欠租欠费及其他违反租赁合同情况等负面情形的,应在消除负面影响后再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