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协同做好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生育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结构性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为5.8%。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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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提到: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筹资标准,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4元调整为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1%缴费;
● 灵活就业人员按0.3%缴费;
● 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3%缴费;
●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定额5元缴费。
同时,为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将同步由1.2%下调至1%,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也将同步由6%下调至5.8%。
上述缴费标准分三年逐步实施,至2025年1月1日调整到位。
(一)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所有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元标准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按0.2%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2%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等参照单位职工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2%缴费;
(二)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05%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25%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25%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4元缴费;
(三)自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1%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3%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3%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定额5元缴费。
(四)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领取失业金人员和退休人员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