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幼儿园(所)收费标准 | ||
类别等级 | 保育教育费 | 收费依据 |
省示范园 | 900 | 宁发改价费字[2021]308号 |
省优质园 | 800 | |
市优质园 | 600 | |
合格园 | 400 | |
说明 | 根据宁发改价费字(2021)308号文件,作以下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南京市主城六区公办教办幼儿园。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宁发改价费字(2021)30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幼儿园收费政策。 2、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公办教办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在以上同等级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部队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军队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5、幼儿园在寒假、暑假和新学期开学的当月,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幼儿园在寒假、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育教育按日计算,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6、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50%减免保育教育费。 7、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50元,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按基本标准1.5倍发放(即每生每学期1125元)。 8、农村办园点幼儿保育教育费减免每生每月220元,每年按10个月减免,农村办园点收费标准不足每生每月220元的,按实减免。 |
南京市小学教育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服务性收费 | 住宿费 | 400(一级) | 宁价费[2012]241号 | 1、少数硬件设施好、服务有特色,且实际成本超过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
350(二级) | 2、农村公办小学免收寄宿生住宿费。 | |||
250(三级) | ||||
课后服务费 | 300 | 宁价费[2011]20号 | 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
伙食费 | 按实收取 | 宁价费[2004]373号 | 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
代收费 | 社会实践活动费 | 80 | 宁价费[2004]373号 | 1、仅限城市小学。 |
2、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
3、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 ||||
4、学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 ||||
校服费 | 按实收取 | 苏价费[2010]336号 | 1、坚持家长自愿原则。 | |
2、农村小学不作要求。 | ||||
说明 | 1、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借读费教育。免课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免作业本费办法按宁教财[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按照宁教财[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费用减免政策,减免项目包括社会实践活动费、住宿费。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南京市普通初中教育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服务性收费 | 住宿费 | 400(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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