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为落实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政策,本次房屋减免的实施主体为长宁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含委托监管企业:上海长宁投资有限公司)。
二、适用对象
1、适用房屋
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市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2、减免对象
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申请租金减免的最终承租方应根据要求递交相关材料,若受理后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同时,最终承租方应承诺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协议。
三、租金减免方式
1、分档减免
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可免除6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3个月租金。
若同一街道多次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房屋被多次封控、停业、征用,已享受过第二档减免的租户不重复享受。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发生前,以及房屋被封控、停业、征用前,租约到期未续租的租户,不追溯享受第二档减免。
2、减免方式
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四、申请与受理
1、受理信息
受理窗口:上海长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5号2701室
联系人:范鹏
联系方式:13402020033
邮箱:peng.fan@scnsamic.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9点至晚5点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免租申请书;
2)承租人与房产所属企业或转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营业执照副本;
4)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5)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证明材料,有关部门的封控、停业、征用通知等;
6)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3、受理方式
网络受理和现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件发送至上述邮箱,盖章原件于申请截止时间前书面递交。
4、申请截止时间
第一档减免租金申请截止时间:2022年4月30日。
第二档减免租金申请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5日。
五、咨询与监督
目前已设立咨询电话,专人专线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指导,自电话开通后会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电话号码不定期更新。
联系部门:资产管理部
联系人:范鹏
联系方式:13402020033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上海长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长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