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5号补充通告
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对乌海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5号通告(以下简称第15号通告)第三条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从即日起,对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辽宁省、河南省有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地区(省以地级市为单位,直辖市全域)来返我市人员(含途经),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对已返回人员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管控至期满。对从吉林省返回人员不再执行“14天集中隔离+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返回人员按照第15号通告相关要求管控。已隔离人员核酸检测3次阴性后,方可解除隔离。
本通告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第15号通告执行。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