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居民身份证办理:
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内通办”:
选择在公安机关领取的,其申领时限为30个工作日,选择邮政直通车的,其申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省外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受理点领取的,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委托速递部门代为领取投递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居民身份证30日内,就近到受理点进行居民身份证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