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12月27日,市政府印发《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2〕5号),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账户划入标准如下:
①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②退休人员(退职)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12月份本人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按月定额划入;2023年当年新退休人员按退休当月养老金的5.4%核准划账金额,按月定额划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在完成办理相关手续后,次月起按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执行。
注:2024年1月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