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州公积金官网发布《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完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州公积金中心在对 2021年6月实施的《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办法》进行全面评估基础上,拟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微观楚雄 整理如下:
附件一
关于对《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修订完善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不断适应我州高质量发展要求,助力房地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不断满足全州缴存职工对住有所居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在充分开展政策评估的基础上,现将《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修订完善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的10倍”修改为:“所申请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的贷款倍数,贷款倍数与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挂钩”,即: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时,贷款倍数为20;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时,贷款倍数为15;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时,贷款倍数为10;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7时,倍数为8。将此款“账户余额不足1.5万的按1.5万元计算”修改为:“从开户起未提取过账户余额且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元计算”。
二、将《楚雄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存贷比挂钩,存贷比在80%-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存贷比大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存贷比大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存贷比低于80%且大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1;存贷比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修改为:“存贷比在85%(含)以下,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存贷比大于85%且小于9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存贷比大于90%且小于95%(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存贷比大于95%以上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7。
附件二
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
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积金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防范金融信贷风险,维护购房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我州拟于2023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预告抵押登记。
内容来源:微观楚雄综合州公积金中心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