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第三期“彩云盘龙消费券”促消费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盘龙区关于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盘政发〔2022〕31号)的文件精神,为激发2023年春节居民消费活力,实现商贸流通快速增长,拉动社会消费增长,按照“政府发动,企业参与,积极配合,多方宣传”的原则,拟开展第三期“彩云盘龙消费券”促消费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
喜迎新春·嗨购盘龙
二、活动时间
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3月1日
三、活动范围
(一)投放范围
1.昆明市常住人口以及在昆工作学习、旅游观光人员,当前地理位置定位为昆明市即可申领电子消费券(以领券手机号归属地及领券与核销定位信息进行结合认定)。
2..对盘龙区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特定人群开展节日慰问。
(二)使用范围
盘龙区汽车、零售百货、药品、大型商场商家、餐饮和盘龙区老字号等诚信企业。消费券仅限线下到店使用,具体名单由区级相关部门核准后公布。
四、投放平台
通过银联“云闪付”APP、“建行生活”APP投放“即领即用”电子消费券。
五、消费券投放方式
本次“彩云盘龙消费券”活动计划投入资金320万元。
( 一 ) 宣传发动
举办第三期“彩云盘龙消费券”活动启动仪式,联合合作平台、参与企业宣传策划,统筹协调区级宣传平台、地方主流媒体开展集中报道,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拟骋请第三方中介实施启动仪式活动现场布置和活动主持,计划1月6日开展启动仪式,计划活动经费10万元。
( 二 )平台投放
计划通过“云闪付”APP平台向消费群众投放金额150万元,计划通过“建行生活”APP平台向消费群众投放金额150万元。平台方配合政府方案整合资源,配比资金共同开展活动(具体金额根据活动协议确定)。
( 三 ) 定向人群帮扶
1.由区民政局负责统筹资金5万元结合“春节”开展重点生活困难人员慰问帮扶工作。
2.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资金5万元结合“春节”开展重点就业困难人员慰问帮扶工作。
六、消费券投放、领取和使用
(一)消费券类别
1. 通用券 (费用由政府承担)
(1)25元券65000张,消费满50元可用一张;
(2)50元券12500张,消费满100元可用一张;
(3)100元劵7500张,消费满200元可用一张。
2. 专用券 (费用由企业承担)
(1)汽车消费券:消费满10万元减3000元或其他档次的消费券(由报名参与的汽车企业自行提供消费券档次及数量)。
(2)商场百货券:消费满100元减20元或其他档次的消费券(由报名参与的商户企业自行提供消费券档次及数量)。
(3)餐饮券:消费满100元减20元或其他档次的消费券(由报名参与的餐饮企业自行提供消费券档次及数量)。
(4)药品券:消费满100元减20元或其他档次的消费券(由报名参与的药品企业自行提供消费券档次及数量)。
(5)其他券:消费满100元减20元或其他档次的消费券(由报名参与的其他企业自行提供消费券档次及数量)。
(二)投放计划
通过“云闪付”、“建行生活”平台分两次在“春节”前进行投放。
投放时间:2023年1月12日12:00至领取完毕;
2023年1月14日12:00至领取完毕;
使用期限:2023年1月12日12:00至2023年2月27日24:00;
2023年1月14日12:00至2023年3月1日24:00。
(三)领取方式和领取规则
消费券发放时,消费者通过平台领取,每个账号每个面额最多可领取一张,同一消费者在本次活动中最多可获取三张通用券的使用权。专用券按相关券种领取和使用规则办理。
(四)使用规则
1.消费券领取成功后,可到参加活动的商家线下(实体店)消费,消费券领取当日生效,逾期不消费自动失效,一次交易只能使用一张消费券。
2.消费券不可储值,不可提现,不设找补,不可转赠、转让给他人,不可售卖;参与商家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消费券领取后变相用于储值,严禁开发、利用、提供“外挂软件”抢券等违法行为。若发现商家故意违反本条规则或者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有权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列入失信名单,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消费券可与商家优惠叠加使用,商家应严格遵守约定承诺事项,严禁违规核券。
4.在有效期内使用消费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消费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消费券有效期不变。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消费券不可再次使用。
七、活动组织
(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消费券发放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商家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好各项活动,负责消费券资金清算及结算等事宜,负责消费券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接消费券发放平台做好数据分析、方案调整和资金核销工作,汇总消费券使用、核销等相关数据,形成消费券台账资料,有效应对投诉应诉和舆情监测。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职能职责,根据消费券使用范围,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餐饮业态等主体报名参加消费券活动。
(三)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慰问资金做好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人群的帮扶,并做好相关台账收集、内容报送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统筹协调区级宣传平台、地方主流媒体开展集中报道,发挥新媒体作用,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六)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参加,相关商场管理公司要密切关注商圈消费券活动开展情况,做好商场参与商户相关培训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反馈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七)消费券发放平台根据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消费券的制作、发放、公证、使用、核账、清算及跟踪绩效评价的具体规范规则并负责具体实施,特别对于消费券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关键节点设置相应有效的审核程序,全力保障每笔消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消费券发得出、能核销、绩效可跟踪评价;领取方式、领取规则、使用规则须在平台抢券页面醒目处显示;消费券发放平台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供消费券发放数量、核销金额、资金结余、商户参与等明细资料,做好相应的台账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本次促消费活动顺利推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参加活动企业(单位)要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商家优惠的基础上正常叠加使用消费券,最大限度让利于消费者,如遇消费者投诉违规操作,取消商家参与资格。
(三)建立市民服务响应机制,畅通投诉应诉处理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市民及商家通过12345热线以及各平台反映的咨询、投诉和意见建议等问题。
(四)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利用消费券进行套利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联合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平台的使用方法,由区商投局与平台协商后发布并广泛告知市民和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