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环境攻坚办向全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具体如下:
严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 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严禁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 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严禁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 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销售烟花爆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急管理部 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 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劝阻和举报非法生产、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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