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田飞龙】
2022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现行八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作为宪法学者,我们到底在纪念或者检讨什么呢?在这一特别的时刻,笔者总觉得应当留下些文字和思考的痕迹。
这些思考没有标准答案,我也不相信中国当代的宪法学者能给出标准答案,因为民族复兴的进程远未完成,而移植主义和过度内政化的宪法学路线,似乎不足以承担这一进程的知识反思与体系建构的整体任务。以外国“理想宪法”为规范预设的“文本—案例”型宪法学路线在技术上日渐成熟,在思想上日益怠惰,对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大秩序”建构缺乏思想自觉和知识贡献。我想,这种局限性绝对不是宪法学界独有的,而是一个学术话语体系批判性重构和知识体系自主性建立的“大转型”过程之初期阶段的普遍现象。
纪念八二宪法,需要明晰八二宪法的属性与中国的内外处境。任何宪法都是具体的,也是历史的,然后才是规范的,并企图自我构造一种逻辑上内循环的教义体系。存在与规范的二元张力,在宪法学范畴的复杂性和循环冲突远超过任何其他的普通部门法范畴。这是宪法理论的难度和魅力所在。施米特和凯尔森争论的正是这二者的深层次张力,由此丰富发展了人类社会的宪法思维和思辨活力。
关于八二宪法,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适当的反思和检讨,从文本出发但触及规范和存在性命题:
第一,改革宪法与规范宪法。宪法学者基于职业习惯,总是希望宪法是完全规范性的,且解释宪法的全部知识来自于自身所熟悉的教育传统和职业训练,于是规范宪法成为一种似乎不加反思的理论前提。
但宪法首先是民族的,还是政治的,其规范性无法完全排斥民族性与政治性。八二宪法就不是完全规范的宪法,而是在规范文本中厚植民族性和政治性,是有血有肉的有机统一体。
八二宪法通常被称为改革宪法,对富强的追求,对民族复兴的使命意识,以及对现代化的规范性理解与实践,在这部宪法的序言、总纲等历史叙事、原则设定与政策框架中是深沉而自成一体的,并非宪法规则条文和基本权利条款可以选择性忽视或遮蔽的。
改革宪法饱含对民族政治存在方式及更好存在形态的基本肯定、内在焦虑与创造性追求,从而与固守规则主义的规范宪法之间存在张力。但这种张力并非不可消解,中国宪法有自身的政治程序和法律程序应对改革宪法实施中产生的相关张力和冲突,并实现宪法发展和制度进步。
第二,党的领导与宪法主权。八二宪法序言写入“四项基本原则”,这表明了宪法对毛泽东时代制度遗产的概括性继承。是否写入“四项基本原则”在八二宪法制定时有所争议,但立宪者坚持写入,是一种宪法智慧的体现。
中国宪法秩序的演变,不能出现类似苏共“二十大”那样的断裂和错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政治成熟的表现。党的领导是党章和宪法序言肯定的宪制根本原则,2018年更是写入宪法总纲作为国体条款的“最本质特征”。在法律体系上,党内法规获得官方法理学的正名,并与国家法律构成规范双轨制,其衔接协调规范成为中国法治整体工程的最关键环节。
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质,在根本上取决于党的领导的法权地位及其制度化表达。与党的领导的存在性及其规范化进程相比,一种寄托于外国宪法背景的“宪法主权论”,对这一进程表现出一种知识反感和理论排斥。“宪法主权”是一种规范主义的法律拟制或虚构,并不符合宪法世界的历史真实和制度真实,也妨碍到中国宪法理论真正的科学化及其解释体系的形成。中国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如何将党的领导由一种外源性存在转化为一种内存性要素,是一个必要的理论飞跃,但这一理论过程尚未完成。
第三,宪法处于国家法和国际法之间。八二宪法是有国际主义理想的,这根源于社会主义宪法的大传统及中国文明的天下主义性质。但改革开放是一种对外融入型和理想节制型的历史过程,八二宪法中的国际主义理想是被抑制和后置的,但不等于不存在或无规范。
八二宪法的理想当然在于民族复兴,但这种民族复兴不是民族主义宪法观及其制度实践的自我满足,而是与世界体系、人类和平发展紧密相关的。天安门城楼毛主席挂像两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世界人民大团结万岁”是中国宪法精神的最佳写照与宣示。这不是政治口号,而是理解中国宪法本质精神的阅读密码。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写入“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涉外法治”的凸显,是八二宪法之国际主义理想的规范性张扬。“一带一路”不是简单的经济援助,而是中国宪法之国际主义理想的实践战略与制度雄心。
这一点,国人或有不解及抱怨,毕竟涉及世界观与利益分配的新格局及涉外斗争的激烈化,但来自美国的战略研判和制度定位折射出某种真实的中国宪法进程。中国在国家治理文明与政党文明层面持续推进着涉外研讨和交流,并在涉外法治层面整合推进反制斗争与安全援助的制度创设。这些制度新意是八二宪法内含的,也是新时代张扬的,表明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平视”品格及处于国家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规范扩展性和创造性。
第四,整体主义宪法与个体主义宪法。八二宪法中存在大量的基本权利条款,宪法学者也殚精竭虑地通过移植外国宪法理论(如美国宪法、德国宪法等),试图建立解释中国宪法的规范教义学体系,并想当然地将中国宪法化整为零,以权利话语对等甚至孤立地比较与转换。
这样的学术路径与成果具有宪法思想启蒙与维权斗争援助的特定价值,有助于张扬八二宪法中的个人主义维度。这一维度是客观存在的,是规范的,但与外国宪法的价值环境和制度环境存在非常大的出入。
八二宪法,从其整体来看,是一部整体主义宪法,是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规范纲领,个人自由是在这一整体主义逻辑下得到肯定和展开的,原则上难以通过简单的理论移植甚至合宪性审查的技术方法实现个人主义对整体主义的凌驾和逆转。八二宪法的国体论和政体论也是整体主义的,对个人权利论构成规范性限定。整体主义宪法还得到中国古典宪法思想与政治传统的支持,在“大一统”秩序下,整体生存与政治一统成为宪法核心价值,个人权利是被包容、保护和动态展开的一个特定价值。
个体主义宪法常常被中国学者“理想化”,从而忽视或有意遮蔽中国宪法的整体主义逻辑,甚至与该逻辑产生思想文化斗争。这一斗争在改革开放特定而短暂的“自由主义化”时段是非常凸显的,但在2018年修宪之后则归于沉寂。
当然,人类社会进步到“泛人权化”阶段,中国宪法的整体主义逻辑及其制度运行不可能是完全封闭的,必须对人权保护给出规范肯定及制度实践上的进步预期,也必须对具体管治实践中“重整体、轻个体”的宪法文化与制度安排进行结构化检讨和优化,以增强中国宪法的价值包容性和制度韧性,并以可控的宪法扩容方式增强社会和解与社会团结的理性基础。
宪法日,地方组织宪法宣传
第五,“一国两制”作为中国宪法与西方宪法的沟通与竞争桥梁。历史给中国宪法留下了特殊和多样的遗产,既有主体性的社会主义宪法遗产,也有中华古典宪制遗产,还有以港澳台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宪制遗产。
“一国两制”就是处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关系的创造性构想和制度实验。没有社会主义的主体自信——这种自信不只评估当下,更立足未来——没有对生产力的理性甚至有所狂热的追求,没有对人民幸福生活的内在伦理驱动,根本不可能有“一国两制”。
但“一国两制”内部存在生产力与制度优越性的张力和鸿沟。从宪法叙事而言,我们不可能承认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比中国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即便前者存在局部领域的制度先进性,但社会主义制度是未来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确信在学习和超越过程中将完整展现自身的价值和制度优势,时间线越长,实践过程越充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越彰显。
从生产力叙事来看,港澳台在改革开放时段相对内地的先进性是明确客观的,甚至是刺激凌驾性的。因此,“一国两制”内含对经济现代化的客观认知和追赶诉求,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战略与制度杠杆。
但“一国两制”不可能是纯粹的经济制度,必然涉及民主法治的宪法层次。八二宪法第31条以“特别行政区”条款为“一国两制”预留宪法空间,港澳先行先试,台湾方案艰难探索。这里呈现出中国宪法与西方宪法在“一国两制”建构的独特、有限但内涵丰富之制度空间的相互认知、沟通与竞争关系及其动态演变趋势。习近平七一香港讲话提出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最高原则,以及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新选举法的制度化落地,表明“一国两制”范畴社会主义宪法文化与制度自信的正面表达。
“五十年不变”具有制度竞争的隐喻性质,即八二宪法是长期宪法,港澳基本法是“五十年不变”,社会主义宪法与西方宪法的竞争结果存在可预期性和制度实验的可控性,绝不能发生西方宪法借助港澳台平台对大陆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颠覆。即便国家宣示“一国两制”长期坚持,但其宪法前提仍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性和根本优越性。“一国两制”有其国家宪法边界,港澳台资本主义的经济功用和制度功用必须在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框架内获得规范确认和保障。这是八二宪法面向港澳台与面向世界的一种开放、包容而进取性的宪法文化与制度演变逻辑。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是国民政治参与和权利保护的最权威规范依据。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40周年之际,我们除了以普法方式例行宣传以及以法学家身份张扬理论之外,尚需保持冷峻和稳定的心智对这一塑造和影响当下每一个中国人甚至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前途的宪法,做深层次的理论反思和知识建构。
某种意义上,新时代要求宪法学者走出移植主义和过度内政化的学术舒适区和暴利区,以对民族复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真正负责任的知识伦理和理论创造精神展开中国宪法真正的理论化和科学化的研究,使之在精神品格、价值序列与制度实践上真正回到中国的历史和大地,回到宪法本身的完整规范与制度理性,推动中国宪法与民族复兴及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伟大斗争/创造进程相协调。
宪法是一个民族苦难生活的规范性总结,也是一个民族整体复兴的制度性保障,更是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及世界体系平等有机互动的定型法则。让我们在这个独特的宪法纪念日为中国宪法的历史、使命与制度前景而凝聚共识,共同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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