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限放区域
市区利红街以西、开元大道(与世纪大道、金积大道交汇路段)以东、金积大道以北、世纪大道以南的合围区域限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
(二)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三)汽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八)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二、禁限放时段
限放区域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婚丧嫁娶;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的早7点到晚12点;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
三、烟花爆竹销售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城市建成区以外,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划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合理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公安机关对非法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