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及帐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缴存登记基本情况表》;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4)单位的预留印鉴;
(5)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其汇总表等。
2、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持录用文件(编制部门核定表)或《劳动合同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3、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有效凭证。
二、变更及注销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2)工商或质监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3)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
2、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应及时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3、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1)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2)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4)经办人身份证。
4、 单位在进行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2)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三、转移与封存
1、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
(1)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2)职工身份证。
2、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1)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2)职工身份证;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封存手续的,应持单位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3、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城市的,账户资金原则上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等方式转移。如不能直接转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允许职工销户全额提取。
4、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录用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转入手续:
(1)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用职工证明文件;
(2)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3)职工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