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医保参保缴费相关条例
1、符合《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1)在校(园)学生儿童和福利院孤儿的参保统一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或福利院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
(2)其他城乡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
(3)非本市户籍的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
2、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校(园)学生儿童和福利院孤儿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花名册格式统一报送至所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2)除在校(园)学生、儿童以外的其他居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和残疾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低保居民需提供《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乡镇(街道)民政办提供的低保证明;残疾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相关住院完整病历复印件。城乡“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非本市户口的提供本市居住证、身份证。
(5)在校(园)外籍学生儿童提供签证期内护照,港澳台学生儿童提供通行证。
3、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机构,核定和缴费实行“一站式”办理。
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按照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核实个人信息,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填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并将接收材料归档。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和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提供的人员花名册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录入,并打印《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核定单》,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办理缴费。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每年9月到12月核定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到3月核定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出生前新生儿以父亲或母亲的信息可随时办理参保登记,每年1月到8月办理参保登记的核定当年医疗保险费,9月到12月办理参保登记的核定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
6、对于出生前做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先对新生儿父母参保情况进行核实,如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正常缴费连续两年及以上的,新生儿免缴当年参保费用。父母均未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缴纳当期新生儿参保费用。新生儿出生后应以本人身份在缴费期内参保缴费。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核定缴费的自然年度享受待遇。在校(园)学生儿童首次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新生儿,出生后即享受待遇;其他居民首次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设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任何待遇,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待遇。
未在规定缴费期内续保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缴费的视为首次参保。8、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并按规定上传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部门,同时督促参保人员到指定地点采集照片信息,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会保障卡。对首次参保进入待遇期后的参保人员,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制作和发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证历制作时参保人员应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