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征缴
1. “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 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二、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设置一年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以下生育医疗待遇:
1. 产前检查、人工流产、节育等门诊医疗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3. 因病理性流产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
4. 顺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
5. 难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
四、 生育津贴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中非财政供养人员产假期间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领取生育津贴天数。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
2.难产的,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护理假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