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的,她还主动叫我戴避孕套。”
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一男子带着妻子外出打工,为了节省开支与多位老乡一起住起了群租房,因为工作变动与妻子两地分居,期间交代老乡帮忙多照顾。
老乡却趁虚而入对其妻子实施强奸,没想到其妻子的意外举动让对方变得明目张胆,甚至在被刑拘后还辩称:“她是自愿的,她还主动帮我戴避孕套。”
这厚颜无耻的辩解让农村出来的保守妻子想死的心都有。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件经过:
湖南的36岁的老刘在外在打工多年,一直都是一个人在外面闯荡,32岁的妻子李某一直在老家照顾孩子老人,孩子长大后就交给了老人照顾,在乡下赚的钱没有在外面打工挣的多,于是老刘想着把妻子也带出去一起打工,找份打杂的活干都比在家里强,于是带着妻子来到了广州。
而这回老刘和往年一样都是和一帮老乡一起过来的,和老乡结伴而行有什么事情可以互相照应。
在广州这些大城市寻找住宿是件大事,房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他们的收入都不高,为了节省而选择了群租房,也就是那种一套大房子进行简单的装修隔开了一个个的小房间,房间里面摆放着上下铺。
老刘和妻子就和老乡们合租在一个套隔成了多个房间的套房里,就老刘带着妻子来的,所以住了一间最大,其它5间都分别住了2-4个人。
因为整个套房厨房就只有一个,老刘的妻子李某作为群居房里的唯一一个女人,每到周末大家都休息的时候,就负责起所有人的一顿三餐,大爱都热情地叫她嫂子,李某第一次跟着丈夫出来打工,并且和这么多男性住到一起,一开始也并不习惯,但大家相处久了,大家又对她客客气气的,也慢慢地觉得这个“大家庭”蛮有温度的,并且大家都是同一个地方的老乡,关系也近了许多,李某也开始喜欢与大家相处。
三个月来大家相安无事,李某也在离住处附近的超市找到了一份做保洁的工作,也算稳定了下来。
三个月后老刘的公司进行人员的调动,要安排一部分人过深圳的分公司,并且待遇方面会比广州高上不少,同时公司还有房补,老刘合计了一下,过深圳去会比在广州挣得多,于是老刘打算向公司申请调过去,等自己在那边稳定下来后,至于妻子要不要一起跟过去,到时再作打算。
李某一向胆子小,性情也温和,平时又没有什么主见,所有事情都是听丈夫的,并且出外打工的人都是哪里工资高就往哪里走,并且两地分居的夫妻也比比皆是,并没有什么奇怪的,加上夫妻两感情深厚,老刘对妻子并没有什么不放心的,加上又有一帮要好的老乡在帮照顾,所以他是很放心妻子暂时在这里的。
而李某也全听老刘的安排,想着能挣多些钱,分开也没关系,深圳广州也不远,要是想见周末就可以见,加上有老乡作伴,也不担心有什么问题,虽然自己是第一次出来打工,但也并不觉得孤单。
于是老刘交代了这帮老乡,平时要多帮照顾自己的妻子,老刘到深圳后,老乡们受了他的嘱托,确实也负责任,一如既往地照顾着李某。
但是没想到有一个人却早就对漂亮的李某心存不轨,他就是同样与妻子两地分居的张某。
张某的妻子一直在老家,自己独自出来打工,他与老刘夫妇关系其实很一般,是隔壁村的,凑巧一起出来找活干而住到了一起,张某比较好色,平时就会为了解决性欲问题而去外面找站街卖淫女花上100元解决一下,当时老刘带着妻子李某出来的时候,就注意上了长相清秀的李某,当老刘离开广州之后他就开始打起李某的主意来。
张某为了达到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有预谋地熟悉李某上下班的作息时间,他有意从李某口中得知其每周工作的时间安排和调休时间,趁大家都上班而只有李某在家休息的时候张某也请假在家,伺机作案。
直到有一天他感觉时机成熟于是请假没有上班,这时在家休息的李某并不知情,张某对李某谎称当天不需要上班,在家休息。
因为房间太闷,李某中午时分准备午休时把房间门开着一个缝让屋子里空气流通,这习惯自从群居以来李某都会有,居于对老乡们的信任她并没有觉得不妥,但没想到这回却让张某有了可乘之机。
当李某刚换上睡衣躺下的时候,张某推开了她的房门走了进来,双眼冒着火看着穿着稀薄躺在床上的李某。
李某一抬头看到张某推门进来看着自己,一脸的讶然,她以为张某是找她有什么事呢,她问:“老张,有啥事吗?”
张某却直接坐到了李某的床边上双眼在李某身上游来游去,脸上神情怪异,他没有直接回答李某的问话,嘴里却语无伦次地说道:“嗯,没啥,就是想看看,我想和你。。。”
李某意识到张某想干什么,赶紧坐了起来要下床,张某早就按奈不住,疯一样扑了上去把李某压在了身下,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惊慌失措,短时间内还没有反应过来被张某压在身下脑袋一片空白忘了反抗,直到张某脱掉了自己的裤子才反应过来,吓得直呼,拼命求张某别干这种事情,她奋力反抗,却因为力气太小,根本就不推不开身上的张某,张某轻而易举地脱掉了她的内衣内裤。
李某打小就在农村生活,是一个很保守的女子,遇到这种事情她本应呼救,但是她却担心这种事情曝光开来,自己会没脸见人,所以当张某露出男性的特征的时候,她急得眼泪都要流下来了,却一直没有呼救喊人,反而害怕他们听到动静,竟然压低声音哀求:“求你别这样。。。”
但是张某哪里会放过到手的猎物,根本不理会李某的哀求,野蛮地扳开了李某的双腿,随着李某一声惊呼,张某已经得逞。
本来事后李某要是报警的话,张某根本不会再有侵犯她的机会,但是她思想保守,觉得这是羞耻的事,怕丈夫知道后会嫌弃自己,也怕老乡们会看不起她,她选择了沉默,她以为张某不会再侵犯自己的。
但是她没想到张某看到李某不声张,断定了李某因为脸面不敢报警,张某胆量立马大了起来,自从尝到一次甜头后,总是在寻找机会再度强奸李某,李某却一次又一次的选择隐忍,没多久就被张某得逞多次。
以前张某还对其他老乡有所顾忌,都会选择老乡都不在的时候对李某实施强奸,但自从对李某实施侵犯了多次,李某均没有声张,他越发明目张胆了。
直到一天半夜有老乡起来到厅里喝酒,经过李某房间的时候,听到李某在里面发出压抑的痛吟声,并看到其房间门口有两双拖鞋,老乡顿时生疑,因为他知道这段时间李某的丈夫老刘都没有回来过,那现在在里面的男人又是谁?
大家都住在一起,其实这鞋子是谁的大家都很容易看得出来,这情形最后已被多个老乡发现,他们不敢相信平时内向文静的李某会做出这种事了,但是碍于是别人的家事,于是有老乡偷偷告诉了老刘情况。
老刘听了,打死也不相信自己的妻子会做出这种事情,但是他还是放心不下,于是决定回去搞清楚事实真相。
丈夫突然回来,李某就像抓到了救命稻草一样,一直黏着丈夫,而张某却假装没事一样,并没有与她夫妻俩有过多交流。
老刘在房间里看着低着头不说话的妻子,问她和谁在一起,到底是怎么回事,李某一直不敢抬头看丈夫,面对老刘的质问,她眼睛开始红了,但就是咬着牙不吭声,她不敢承认,也羞于说出口。
直到把老刘弄急眼了,她才说出了实情,老刘顿时气得脸色铁青,他就知道妻子不可能会干出这种事情来,老刘找老乡们商量要教训张某,这些老乡其实平时就看不习惯张某整天色眯眯地看女人,所以老刘一找他们,立马同意教训张某。
随后老刘与老乡们直接把张某揍了一顿,并要他写下认罪书,否则就报警让他坐牢,张某因为害怕他们真的报警,自己肯定逃不了刑罚,于是只好把事情经过写了下来,并签字按了手模。
但是老刘他们哪里还跟这种人讲什么诚信,直接报了案,把这份认罪书交给了警方。
随后张某被警方拘留,警方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却遇到了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物证,比如张某存留在李某体内的精液,或使用过的避孕套等等,那张所谓的认罪书并不能证明张某对李某实施了强奸,因为李某每次和张某发生完性关系后都会去洗澡,把张某射进去的精液清洗掉,离最近的一次都过去好几天了,根本找不到痕迹。
张某说,那强认罪书是被老刘他们殴打的情况下被逼无奈写的,根本没和李某发生过性关系,同时他还辩称如果李某与他发生性关系的话,按老刘他们说的,那也是自愿的,要不是自愿的,十多个老乡都住一套房间里,她要是不同意叫一声所有人都听到了,怎么还让他进房间里和她过夜呢?
张某说的话让李某听了急得要哭,她长这么大就没受到过这等屈辱,但又解释不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
也就在张某狡辩的时候,李某因为有了丈夫和所有老乡的支持,胆子终于大了起来,她突然想到有一次张某要对自己实施强奸时,是她在下班的路上,张某把她拉到一处亭子里对她进行强奸,当时她想着这段时间张某可能还会找机会强奸自己,而张某每次都不戴套的,她害怕怀上,所以从超市买回来了一盒避孕套,想着迫不得已时让张某戴上再与其发生性关系,没想到张某竟然在半路上拦她,情急之下她要张某戴上避孕套才允许他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张某随手把避孕套丢到一边的草丛去了。
正好这个亭子对着也有监控,张某对李某实施强奸,李某反抗的镜头和被强奸的过程全拍了下来,同时那丢弃的避孕套也没有让环卫工作及时清理掉,正好留下了物证。
面对证据和监控录像,张某却还想抵赖,他说李某是自愿的,避孕套都是她主动给的,声称李某当时说:“你每次和我做都不事戴套,这次你戴上吧,我再和你做。”足以说明李某是自愿的。
但她的狡辩并得不到警方的支持,最终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处以三年的有期徒刑。
那么本案中,如果张某所述,张某多次进入李某房间过夜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均以默许的状态,并已经发生多次,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出于李某自愿,还是属于强奸呢?
就如同张某所说,按正常人的做法,一套房间里十多个人住在一起,要是不愿意与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的,叫喊一声基本上就能避免受侵害了,但是李某却一声不吭,让张某进入房间与自己睡在一个被窝发生性关系。
甚至还想着张某每次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不戴避孕套,而亲自买了了盒打算给张某在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时使用,要是不知道内情的人,确实看不出张某是在犯罪。
其实这是对强奸罪的误解,主要是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强奸的过程男方肯定需要采用暴力手段才能促使女方就范最终达到性交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就体现了一个“强”字,也就是暴力。
强奸罪的定义:
行为人不经过受害人的同意,违背受害人的主观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受害人不得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
从定义不难看出,强奸罪的构成关键在于两点:第一,是否已经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是否未经受害人同意而实施性交行为。
从本案中可以确定,张某与李某发生了实质性的性交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唯一确定张某是否构成了强奸罪,就看张某与李某发生性行为,是出于李某的自愿,还是出于李某的被迫。
而确定是否被迫,那就要全面考虑李某面对张某对自己实施性行为时,李某是处于何种心理状态和现实环境,而在这种状态与环境下所做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
强奸罪构成要件详解: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强奸罪。
本案中,张某第一次强奸李某时当时并没有其他人在场,张某对李某实施性侵犯时李某反抗但因力量悬殊而让张某最终得逞,在这过程中,张某很显然是使用了暴力压制促使李某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最终性交行为能顺利进行。
但是有了第一次以后所发生的性交行为,却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而是用了“其它手段”而得逞。
当张某对自己实施性侵犯后,因害怕事情宣扬出去有损害自己的名声,也害怕丈夫会与自己离婚,因此李某选择了隐忍,所以即使最后张某明目张胆地进入自己的房间过夜并发生性关系,她也选择了沉默,张某也就利用了她这种心理而对她一次又一次的凌辱,这并不是李某主观上故意而为,她是不得不这么做,认为这样才能保住自己的名声,所以此行为正是出于因害怕事情曝光而“不敢反抗”的状态,并非出于自愿。
所以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因强奸罪而获刑。
从本案事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当受到不法侵害时,除了冷静理性地与不法分子进行周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胆量去把不法侵害说不,其实犯罪份子在犯罪时比你还担心事情的败露,只要你坚持自己的态度和立场,在很大程度上能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否则你的退让并不会海阔天空,换出来的只有得寸进尺,一发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