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1、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女职工生育津贴;
3、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
4、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1、产前、产后门诊检查费共计1000元。
2、正常产支付3000元,剖宫产支付5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8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200元。
4、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