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11月30日上午,江西高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据澎湃新闻报道,江西高院庭审后,参加旁听的劳荣枝二哥劳声桥表示,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进行申诉。
那么,二审维持宣判是否意味着该案已经尘埃落定?若劳荣枝提出申诉,又能否改变死刑结果?对此,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皆有明确规定。
问题一: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后续应当如何处理?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适用“两审终审制度”,即一审法院宣判后,该裁判并不会马上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则以二审裁判结果为准。
但对死刑案件而言,即便二审法院作出了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也需要经过额外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方能对被告人执行死刑。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若法院在判决中未明确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则属于前者,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核准后方能执行。
在劳荣枝案中,负责二审的江西高院也在宣判中表明,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审查报请法院提交的案件综合报告、案卷材料与相关裁判文书,同时还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后听取相关意见。
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被告人情况等因素后,若最高法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将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法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交付下级法院执行。
对此,相关法院还应当在死刑执行前审查该案是否存在“判决错误”或者“因重大立功需要改判”等情况。若存在,需要报请最高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若不存在,也需要在执行完毕后将执行情况上报最高法。
由此可见,对于死刑案件,二审裁判并不是其处理结果的“终点”,后续还需要经历一列审查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裁判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二:对死刑案件的申诉,能否改变最终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有权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即试图让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只不过,该申诉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原因在于,当事人的申诉不必然启动案件的再审,而是需要在法院判断存在“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等情况后,才会决定启动再审,届时方有可能停止执行原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劳荣枝案中,无论其是否提出申诉,该案都会按照前述“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查。若该案确实存在错误或其他不宜适用死刑的情况,最高法自然会作出“不予核准”或者“改判”的处理决定。
若劳荣枝及其近亲属在死刑被核准后仍旧坚持申诉,最高法固然会对此审查处理,但不必然会改变执行死刑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百五十五条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在南昌中院开庭。在庭审中,劳荣枝反复辩解称合谋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最后陈述阶段,劳荣枝被害人家属致歉,但称她在21岁时被法子英利用、胁迫,遭受殴打,也想过自杀和逃跑,但不知道要向什么人求助,错过了一次次机会,最终酿成无法挽回也不可饶恕的后果。
劳荣枝的辩护人也在庭上表示,对劳荣枝涉嫌抢劫和绑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致他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现有证据不够充分。
南昌市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则认为,劳荣枝为系列犯罪主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主观恶性极深,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相应刑事责任。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在对劳荣枝案的二审宣判中指出,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五人;抢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劳荣枝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从犯、胁从犯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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