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