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缴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退
休人员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做调整。
医保缴费标准
1、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乡居民每人每年310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确定;
2、本市行政区城内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新生儿(含未出生胎儿)每人每年250元;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差额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补助缴费,
包括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中属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的,重度残疾(一、二级)居民,在校(园)学生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中属于低保、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烈属、孤儿的;经高校认定缴费确有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高校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员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4、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无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除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外,还需由个人足额缴纳各级财政补助部分,2020年度财政补贴部分按照每人520元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