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住宅房屋搬迁定向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被搬迁人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源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常熟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常发〔2010〕12号)《常熟市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发规字〔2016〕1号)《常熟市农村住宅房屋搬迁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常政办发〔2016〕212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房票安置是现有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全市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搬迁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定向房票安置是搬迁实施单位依照货币化安置确定的标准,将结算后的回购收益和其他搬迁补偿收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搬迁人按规定指定的房票使用人,由房票使用人在定向安置房源内自行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行为。
第四条 定向安置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形式采用电子票证(附房票卡片),载明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等相关信息。对同一被搬迁户只核发一张定向安置房票。
第五条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搬迁实施单位按权益总额(即货币化安置回购收益+搬迁补偿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被搬迁人,其余以房票形式支付。
第六条 定向安置房票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房票使用人信息变更,须经搬迁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审核同意。房票卡片遗失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及时向搬迁实施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七条 定向安置房源是指经相关部门确定,房地产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尚未出售的本市房源。定向安置房源可以是政府安置房源,也可以是市场商品房源。定向安置房源的价格由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八条 不同搬迁项目的定向安置房源可以不同。同一房源可以作为不同搬迁项目的定向安置房源。定向安置房源一经确定,除因定向安置或正常销售外,一般不能减少房源,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增加房源。增加和减少房源,需提前1个月告知相应房票使用人。
第九条 房票使用人选择定向房票安置并按要求购买定向安置房源的,搬迁实施单位可给予房票金额一定比例的房票奖励,不同项目、不同房源房票奖励的比例可以不同。
第十条 房票的奖励标准、发放时间和使用条件等在搬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进行明确。房票的使用金额必须达到核发金额的规定比例后方可享受房票奖励。对使用达到规定比例的房票按使用比例给予房票奖励,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将视同房票使用人放弃全部房票奖励。
第十一条 房票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房票到期前30天,房票使用人可申请续期,但须经搬迁实施单位同意。续期的房票与原房票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房票使用人以房票购买定向安置房源的,不限制购买套数、面积。房地产企业在确认房票使用人与购房人一致后,依据有关约定与房票使用人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以房票进行结算,将扣除购房款后的房票交还房票使用人。如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将房票使用人购房和房票使用信息及时报送搬迁实施单位并申请结算,搬迁实施单位应当在约定日期内结清应付款项。
第十四条 房票在使用期限内按房票金额结算利息。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出票之日同期央行公布的两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房票已使用部分的计息周期为房票生效日期至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日;房票未使用部分计息周期为房票生效日期至房票兑付之日。
第十五条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可以向搬迁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余额、房票奖励并结算利息。搬迁实施单位在收到房票使用人书面申请30天内一次性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房票使用人。
第十六条 列为定向安置房源的房地产企业,严禁与房票使用人利用房票套现。若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企业协商一致并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部分的购房金额退还至搬迁实施单位后,搬迁实施单位将该房票信息予以更正。若有违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常熟市住宅房屋搬迁定向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常政办发〔2021〕74号)废止。
以上政策2022年4月2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