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支付6千元与女服务员嫖娼被拒绝后,强行为之,被判刑四年

热点资讯2022-06-06 23:00:26佚名

男子欲支付6千元与女服务员嫖娼被拒绝后,强行为之,被判刑四年

湖南永州,男子到农庄吃饭时,认识朋友介绍的女服务员。酒后二人到酒店开房时,女子临时改变主意,遂将钱还给男子,并要求先行离开。男子拒绝并强行为之后,女服务员报警声称被侵犯。男子到案后却认为二人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

(案例来源:湖南永州道县法院)

36岁男子陆某驾车从广东到湖南探望老同学时,其同学通过女服务员刘某,在一农庄订了个包间,为陆某接风洗尘,并邀请了几名同事一起吃饭、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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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来到农庄后,刘某来到包间为陆某等人点菜,并主动向陆某敬酒。期间,同学向陆某称,刘某是其“干妹妹”,自己平时出来吃饭都是找其订的房间。众人在农庄推杯换盏过后,意犹未尽,遂又相约前往KTV继续喝酒。

在离开农庄时,陆某与刘某互加好友,并邀约对方下班后,务必要到KTV一起玩,刘某遂同意。

在KTV包厢喝酒期间,陆某提出想与刘某,酒后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刘某开始时是拒绝对方的。可当听到对方愿意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后,有点心动了。

就在二人来到酒店房间门口后,刘某又犹豫了,并在房间门口站着不说话。随后就明确表示不愿意了,刘某说罢就将钱放在房间门口,欲离开。

陆某见状,迅速上前强行将刘某拽入房间,并在房间内,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陆某将钱放回到刘某包内,方才让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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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委屈的刘某出了房间门后,毫不犹豫地报警,将并现金6000元交由民警处置。

陆某到案后声称,二人之间只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那么陆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么?

通过本案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二人确实发生过关系;2、刘某确实曾同意以6000元为媒介,与陆某卖淫嫖娼;3、但刘某也确实是在房间门口将钱还给过陆某,并被对方强行拽进房间的。

通过上述结论,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中,找到答案,从而证明陆某的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为媒介,女方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违法行为。注意,前提是女方是自愿的。如果系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将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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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本案只要证明陆某当时确实是违背了妇女意志,那么其行为就构成犯罪。

刑法对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这样规定,即不论行为人是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亦或是使用了其他手段,只要是在妇女处于不能、不会、无法反抗等状态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酒店监控可以发现,刘某在酒店房间门口时,已经拒绝了与陆某的交易,并将现金还给陆某,即代表二人之间违法交易已经中止。此后,陆某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刘某拽入房间,对其实施侵犯的。因此陆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陆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细则》规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且既遂的,一般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刑。但如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可分别减少25%、40%、15%、40%以下基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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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陆某的犯罪情节,具有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最高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除此以外,正是因为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所以极易引发敲诈勒索、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因此,为了自己人身与财产安全,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延伸阅读

男子将醉酒陌生女子带到酒店强行性侵:我给她发了红包

真是自作多情!最终却把自己变成了强奸犯。

事发广东汕尾,一男子感情空虚在5月20日当天在酒吧物色能“互诉衷肠”的女子,他用钱开路,给陌生女子转账520元,1314元,女子笑而不语,男子却自以为猎艳成功,趁机实行龌龊计划,想法设法把女子灌醉并趁机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女子却认为与长相平平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吃了亏怒而报警。

男子竟然自信满满,辩称:“她收了我的钱,性交过程中她也很配合,表现还很兴奋,我们顶多是卖淫嫖娼。”

但检察院却仍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上诉,最终男子秒怂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来源:广东汕尾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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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5月20日当天,单身的男子翁某看着朋友都陪自己的女友过节去了心里空落落的,无聊至极时他又来到了酒吧喝朋友喝酒玩耍,想在酒吧结识个女子打发打发时间。

这天从广州务工回来的女子冯某也来到了酒吧玩耍,这冯某长相漂亮,衣着时尚性感,关键还是一个人来到酒吧喝酒,熟门熟路的翁某见状,内心躁动顿时滋生想认识对方的想法,于是他主动凑了上去搭讪,这冯某也不是什么省油的灯,她老早就观察到周边有不少男性对自己蠢蠢欲动,但她没料到外表并不起眼的翁某首先上前搭讪自己,不免有些失望,但在翁某死缠烂打的纠缠之下她也就同意与其喝上两杯。

随后翁某主动邀请冯某一起玩游戏、喝酒,冯某同意并与其互加好友,两人随后放开手脚互相猜起拳来,玩得兴高采烈的,这酒一杯一杯地往肚子里灌,趁着酒劲上来,翁某开始实施他的“计划”了,他跟冯某说:“今天是520,我陪你过。”

随后翁某想着用金钱开路,他认为冯某也是那种物质女孩,他转了520元给到冯某微信,意喻“我爱你”之意,但冯某看了一眼,并没有什么反应,翁某认为这“礼物”肯定是还没有给到位,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于是再直接转了1314元,这时冯某却笑笑不语,但这一举动在翁某眼里却认为事情有眉目,冯某只是故作矜持而已,翁某不由暗喜,但此时冯某并未领取翁某的“红包”,翁某却暗道:“看你装到啥时候。”

直到凌晨酒吧要打烊了两人还意犹未尽,遂提议一起到烧烤档吃烧烤,并继续喝酒,在吃烧烤过程中,冯某竟然也不顾自己喝醉以后会发生什么事情,一口气又往肚子里灌了四瓶啤酒,这翁某可不管她为什么只顾着喝酒,他只想着等冯某醉倒后实施他的下一步计划。

果然没多久冯某醉得东倒西歪,她说要回家了,翁某趁机以送冯某回家为由搀扶着冯某离开烧烤店,并将其带至酒店开房。

这冯某已经醉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只有任由翁某摆弄,当刚进客房她就直接倒在床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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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的翁某看到仰面躺在床上的冯某高耸的胸部,酒精的作用让他情欲高涨,很快就失去了理智,他疯狂地扑向冯某,没一会就把冯某脱了个精光,冯某迷迷糊糊中遭受翁某的侵犯稍做反抗,嘴里说着拒绝的话,整个身子却不听使唤瘫软在翁某身下,很快翁某进入了她的体内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冯某除了做出完全不受自我控制的性反应外没做任何的反抗。

事后翁某将冯某的衣服穿好,在沙发上入睡了,一直到第二天早上冯某酒醒发现异常后,遂质问翁某为什么要趁她醉酒强奸她?

翁某却直接否认,自己也醉了怎么还有能力强奸她呢?冯某气得不行,这种事情还能抵赖得了的?要知道翁某强奸自己的时候根本就没戴避孕套,她体内都存留着他射出来的精液,这可是“铁证如山”,怎么还抵赖得了呢?

这冯某打一开始就不怎么看得上外表平平的翁某,没想到翁某还会趁人之危对自己做出不轨行为,做了还不承认,这气就咽不下去了,凭什么男人就能欺负咱女人呢?

冯某一气之下直接拔打了110报警电话,事情已到这个程度了,翁某还不知道死活,死鸭子还嘴硬,还是坚持说自己没有强奸冯某。

冯某报警后翁某也没有逃走,选择在酒店房间与冯某一起等待民警到场处置,看样子他还像信心满满的,还真的完全没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这就是法肓所表现出来的盲目自信。

翁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后,依然一口否认自己强奸了冯某,甚至直接否认与冯某有发生过性关系,民警直接问:“没发生性关系,你的精液是怎么进到冯某体内的?要不要做一下生物信息比对看是不是你的?”翁某听到要做生物信息比对时,立马就“怂了”,遂承认其在当天晚上先后两次与冯某发生了关系,但是他话锋又一转,他说:“我不是强奸,我是给了钱的,她是收了我的红包的,我这是嫖娼,不是强奸,她是嫌钱给得不够,反悔诬告我强奸。”

很显然,民警一眼看出这是翁某为了脱罪而编造出来的一套说辞,根本就站不住脚,最终因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警方给予立案,并对翁某提起了公诉,最终翁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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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回顾一下翁某否认自己是强奸的辩解:

1、从酒吧到吃烧烤喝到期间,冯某并没有表现出对其反感,还与其有搂抱行为,因此其认为冯某是“同意”的;

3.自己给冯某发送红包,对方并没有拒绝,虽然没有立马收取红包,但其表现却是默许的,只是因为醉酒,一直没有收取。

2、冯某在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时,全程没有反抗,并有显然的性生理反应。

因此,自己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强奸,充其量也就是涉嫌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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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通过翁某的陈述以及本案的案情,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翁某对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存在比较严重的认知错误。

实际上,刑法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在于两点:

一是,行为人是否与被害妇女发生过性关系;二是被害妇女当时有没有被违背意愿的。

本案事实:就本案而言,在翁某已承认与冯某发生过关系,且警方已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证实的情况下,证明翁某有无违背妇女意愿,就成了本案的关键。

对于违背妇女意愿,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即行为人是趁妇女处于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抗拒、不能抗拒或不会抗拒状态时,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情形。

也就是说,妇女当时有没有反抗,并不是定罪的关键。主要是看妇女当时是出于什么原因,而没有反抗的。

翁某与冯某发生关系时,虽然冯某当时没有抗拒,但其系因醉酒而处于“不能抗拒”的情形,也就是说翁某与冯某发生性关系是并没有得到冯某同意的,故本案翁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翁某构成强奸罪是确切无疑的。

至于翁某一开始辩解其与冯某最多算是涉嫌卖淫嫖娼,这纯属是一厢情愿的说法,关于卖淫嫖娼的认定,有关健两点:

第一,双方在主观意愿上达成一致,也就是在事先存在主观层面的合意,即确认将进行性交行为;

第二,双方的性交行为是建立在以金钱财物为交换的基础之上的。

也就是说以上两点必须双方已达成共识,并以财物作为交换而进行的性行为,就构成了卖淫嫖娼,那回归本案,虽然翁某给冯某进行了转账,但冯某从头到尾都没有在主观上与翁某达成发生性行为的共识,也一直都没有收取翁某的财物,因此冯某的行为均未达成以上两点关于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因此决某所辩解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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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量刑:

《刑法》规定,强奸妇女的在没有量刑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一般基准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据《刑事案件量刑细则》规定,强奸同一妇女两次的,将在有期徒刑4年至7年之间确定基准量刑。

然而本案翁某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下,亦可根据上述《细则》具体规定,而分别减少40%、25%、40%以下基准量刑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翁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的危害性等,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对一些心存侥幸之人,起到警醒作用。即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务必要充分尊重妇女的意愿,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以免最终造成身陷囹圄的严重后果。

本文标签: 嫖娼  卖淫  强奸  犯罪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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