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不能生育,孩子是他同意我找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生的,他现在反悔不给抚养费。”
环球网公布了一则案件,男子与妻子结婚后经检查自己不能生育,妻子不想因此而失去了做母亲的机会而选择离婚,男子为了挽救婚姻而主动提出可以让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生下孩子他们来养,妻子竟然也爽快地接受了这个建议,找了一位年轻力壮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最终生下了一个孩子作为夫妻两的骨肉来养。
但是这等没有原则的婚姻最终让两个的感情走向了破裂,夫妻离婚后丈夫拒绝给抚养费,妻子一怒之下把丈夫给告了,并称:“他自己不能生,主动让我跟别的男人生孩子,现在倒好,不承认了。”
但是法院的判决让妻子无法接受。
(案件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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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在上海工作的钱先生因为工作性质的问题,再加上个人性格不善于交际,因此其生活圈子非常地窄,在不知不觉中已经36岁了还没有成家,眼看周边的亲朋好友都拖家带口的,再加上家里父母的催婚,钱先生也不由自主地着急起来,于是他发动自己的朋友们,有机会就给自己介绍对像。
最终钱先生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马某,马某也30岁了,对于女人来说都是大龄了,当她第一眼看到身材高大仪表堂堂的钱先生时就心动了,而钱先生也对靓丽的马某一见钟情,于是两人很快就谈起来恋爱,没多久就开始了同居,半年后就办理了结婚证,钱先生大摆宴席把马某风风光光地娶进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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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两个人的年纪都不小了,一结婚那要孩子的计划就要马上提上了日程,夫妻两个本来就是新婚,小两口的激情高涨,两个商议何不就趁这机会把孩子给生了,于是夫妻两晚上只要有机会都兴致高昂发生性关系。
让妻子马某最为满意的是身体高大的丈夫钱先生夫妻生活方面的能力非常突出,妻子马某着着实实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性体验,夫妻两一致地认为,两个都身强力壮的,并且夫妻生活这么和谐,生一个大胖小子应该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但是就这样过了半年时间,妻子马某的肚子竟然一点动静都没有,夫妻两感觉不对劲,会不会就是那么巧,每一次都正好错过了精子与卵子结合的时机?于是夫妻两提高了发生性关系的频率,但是几个月后依然没有怀孕的迹像。
这下夫妻两有点忍不住了,怀疑会不会是夫妻两有一方出现了什么问题了,于是两人都去做了检查,医生的诊断结果,如同晴天霹雳,让两人的婚姻蒙上了阴影,原来竟然是钱先生的问题,他是无法生育的,并且没有什么治愈的可能性。
刚开始的时候,妻子马某还会安慰丈夫钱先生,只要两个相亲相爱,哪怕没有孩子也能过一辈子,钱先生本来就因为此事而精神颓废,一开始也因妻子的安慰心里好受一些,但是内心也对妻子充满了愧疚,因此以后妻子要是跟自己在一起,从此就后就会失去做母亲的权利与机会。
最终夫妻两的感情还是败给现实,无法生育孩子的现实芥蒂他们根本难以释怀,特别是要面临失去做母亲机会的马某更是无法平衡心理落差,随后夫妻两开始频繁闹矛盾导致关系恶化,马某产生了离婚的想法。
钱先生考虑到自己这种情况不管自己再婚换任意一个女人都会以离婚收场,他念及与妻子的感情实在不想与其离婚,其实他完全就是没有勇气去面对自己的难堪局面,最终他竟然想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办法。
妻子不是要生吗,那就让她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生下孩子不就可以了吗?然后夫妻两把这孩子当成自己的亲生骨肉抚养,这个办法同时避免了夫妻走到离婚的境地,同时也有了自己的孩子,不正好一举两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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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钱先生向妻子提出这个建议的时候,妻子马某的反应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也许是马某当时太急切找回属于作为一个完整女人的权利“生育权”了吧,当她听了丈夫的建议后竟然喜出望外,满口就同意了丈夫这个建议,她为丈夫的大度而感到欣慰。
于是夫妻两达成协议,由妻子独自去物色一个适合的人选,马某随即在她的朋友圈子里找到了一个自认为基因不错的男从,私下与其约会到酒店发生了多次性关系,而面对妻子这几次的“夜不归宿”,钱先生虽然心里很不是滋味,毕竟知道别的男人占有着妻子的身子,还是在自己无法满足妻子的情况下进行,那心理也多少有些失衡,但为了能不与妻子离婚,保住自己的婚姻,他又不得不忍痛面对现实。
最终妻子马某如愿以偿,与那个男人发生了几次性关系后怀孕了,就在两个结婚的第二年,马某生下了一个女儿。
但是事情并没有他们想的那么简单,特别是钱先生,看到妻子与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生下来的孩子,打心里就有一种排斥之感,根本就提不起兴趣去与女儿亲近,其实根源在于他一直就没办法从自己不能生育的阴影这走出来,而女儿的出生是被迫无奈让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所生,在这背景之下,钱先生觉得自己没有了人格尊严,抬不起头来,他甚至会认为妻子打心里一直认为自己很无能,只是不说出来而已。
因此,有了女儿后两人的感情非但没有变好,反而矛盾频发,并且几乎都是钱先生所引发,他的情绪越来越不稳定,最终夫妻关系持续恶化,婚姻到了第五个年头,两人的矛盾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并闹到法庭之上。
至于一开始最不想离婚的钱先生最后却成为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说到这一点,钱先生说出了他内心最为介意的事情来:“我每次与我的妻子发生性关系,都像感觉到我旁边有一个男人看着,甚至会脑子里会像放电影一样播放着妻子被别的男人压在身下呻吟的片断。”
最终妻子马某也同意离婚,并且女儿由自己抚养,但是前提是钱先生必须承担女儿的抚养费,马某的理由是:“他自己不能生育,是他让我跟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怀孕生下了女儿的,是经过他的同意的,他就应当为孩子负责,应该在离婚后支付抚养费。”
钱先生当然不同意,钱先生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没有抚养的义务,妻子马某得找孩子的亲生父亲要抚养费去。
这可把马某气得七窍行烟,当场就怒骂钱先生没良心,不是个男人,自己做的事情却不承担责任。
说钱先生不是个男人,这正戳到了钱先生的痛点,这下两个顿时唇枪舌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互相寸步不让,同时马某不知道基于何原因考虑,她自始至终都没有透露孩子的亲生父亲到底是谁。
最终让马某非常恼火又无可奈何的是,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因为钱先生非生物学上的亲生父亲,并且两人关于“让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生孩子”的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钱先生无需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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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夫妻的行为关实让人难以理解与接受,但烦任意一个男人都不太可能会接受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人发生性关系,生下孩子由自己抚养的吧?
我们暂且不讨论两夫妻的行为所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回归到法律层面,法院最终的判决,在法律条文上是如何具体地对两个行为进行评价的呢?从法律上讲,钱先生同意妻子马某和他人生子的约定为何无效,法律上如何解释?我们来看看。
《民法典》1043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社会道德对每个个体的规范。
钱先生同意马某和他人生子,与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均是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的践踏,更是严重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的约定,虽然体现的是其自由意志,但自由意志需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超出法律规范的界限,而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规定明确认指出了,合约双方所订立合同条款等民事活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换言之,违反法律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其所订定的合约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所保护。
本案中,钱先生因自己无生育能力,竟然与妻子马某约定,让马某与婚姻以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生下孩子,此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因此钱先生与马某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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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钱先生与马某之间的协义是无效的,那么马某就不能以此作为现由要求钱先生负责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了。
那么孩子的抚养费,应当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26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抚养义务,是建立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有血缘关系,或者形成了继子女关系的基础之上。
也就是说,因钱先生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钱先生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马某只有起诉孩子的亲生父亲,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但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这里主要是涉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享受抚养权利的时候会不会有所区别?
非婚生女子也就是常说的“私生子”,在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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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钱先生与马某的协议无效,并且钱先生与孩子并无法定意义以及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女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那么这抚养义务马某可以向法院起诉与其生下孩子的男子,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如果对方处于非婚姻状态,又或者处于已婚状态,其与马某所生的孩子均属于其婚姻以外的私生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因此马某起诉其为孩子负责抚养费用是依法有据的。
因此,孩子的抚养费应当由马某和孩子的生父承担。
最后,经法院的调解,钱先生也看在多年的情份以及无辜孩子的份上,主动承担了50000元的抚养费用给到了马某,最终两个从此再无关系。
对于此案的判决,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
而对于钱先生让其妻子与其他男人生下孩子的做法,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其所能做出此等决定,根源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