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费基数核定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2. 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3.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数核定
2020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时,共分为六个档次:一档按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二至六档分别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80%、100%、200%、300%确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
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继续缴费。在2021年补缴2020年欠费时,补缴基数在2021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失业保险
1. 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2.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三)工伤保险
1. 参保职工工伤保险的基数核定
2020年7月1日起,核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元的60%核定,7月1日前缴费基数核定仍按照上年度核定基数的上下限执行。
2.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数核定
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