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依据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二、调整对象和办法
(一)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1.4%增发后再增发64元(34元普调标准+3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基本生活保障金首次计发标准每月870元。
(二)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养老年龄段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及按照《南京市关于解决失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指导意见》(宁征保组〔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6%增发。
(三)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四)高龄补贴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执行不变。
三、实施范围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
五、其他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本通知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