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
婚姻登记
二、服务对象
在潍坊市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
三、服务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四、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结婚登记
按照申请→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③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④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⑤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⑥双方自愿结婚;⑦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⑧当事人持有相关规定的证件。
2.当事人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①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双方户口均不在潍坊的须提供一方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公安部门制发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①军人证件,②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③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①通行证或者回乡证;②香港居民身份证;③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①通行证或者回乡证;②澳门居民身份证;③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①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台湾居民身份证;③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依男女双方的申请,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同结婚登记,只是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当事人要声明本人与对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具体办理程序:①申请人提交结婚登记申请;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③询问当事人意愿,见证当事人声明并签名;④对相关材料进行询问、审查;⑤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结婚证》;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书》;⑦归档。
注意:
1.在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须提前网上预约,官方预约平台入口为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或“爱山东”手机APP。婚姻登记机关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发布下周预约号。当事人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上传证件及材料图片并提交预约申请。上传的图片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婚姻登记办理条件、完整清晰。在一方经常居住地跨设区市或跨省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预约时还应当上传有效居住证照片或“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展示的居住证图片截图等。
2.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的,不能在山东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原登记地均不在山东省的,不能在山东省内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军人婚姻登记业务管辖地外,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市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或省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非山东省常住户口、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非军人方在山东省内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山东省常住户口或原登记地在山东省的,可以到山东省内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当事人双方均为军人的结(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以及以军人身份补领离婚证,按照原规定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原规定办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按照原规定办理。
3.详情请咨询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