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电子消费券的使用
(一)政府电子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10天内有效。
(二)社保卡和商家预付卡不能与电子消费券同时使用。
(三)政府电子消费券根据通用券、汽车券、家电券、文旅券的使用办法:
通用券:消费满50元以上可使用1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100元以上可使用25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0元以上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汽车券:购买“国六”排放标准乘用车,消费满5万-10万元以上可使用10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10万元-20万以上可使用30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20万及以上可使用50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家电券:消费满10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3000元以上可使用3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消费满5000元可使用50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文旅券:按景区票价使用20元政府电子消费券一张。
(四)政府电子消费券不设找零、不可提现、不可套现。
(五)每单消费仅限使用一张政府电子消费券。
(六)结账时消费者出示政府电子消费券,在商家建行POS机刷卡或扫码消费,商家扫描核销。
(七)消费者在使用政府电子消费券消费时,可以与商家促销活动叠加使用。
(八)政府电子消费券活动期内一次投放,当期未领取政府电子消费券自滚入下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