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针对有媒体报道“证监会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的消息,证监会盘中辟谣。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报道为不实消息,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上述会议。该负责人指出,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证监会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证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受此消息影响,原本弱势的A股盘中全线发力,大盘从低点持续拉升,券商板块直线拉升,光大证券实现5天4涨停,截至收盘,A股三大指数全部翻红,沪指涨1.02%,深成指涨0.2%,创业板指涨0.07%。成交量方面,沪深两市成交额连续第3个交易日突破1万亿元。
外资亦重新回流,此前曾一度净流出超30亿,截至收盘,北向资金净买入39.44亿元。
另外,全球市场出现反弹,美股期货涨幅扩大,纳指期货涨1.7%,标普500指数期货涨1.3%,道指期货涨1%。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涨幅扩大至1%。比特币走高,一度收复23000美元/枚关口。离岸人民币兑美元走高,日内涨超500点,现报6.7321;在岸人民币兑美元持续走高,日内涨超350点,现报6.7178。
证监会辟谣管控外资行薪酬报道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年在上海和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外资投行报告高管薪酬细节,并提出不要给高管过高薪酬。此为不实消息。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行业协会未召开过上述会议。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全球监管部门对薪酬激励相关制度近年来比较关注,目的是防范过度投机、过度激励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结2008年金融危机教训时指出:“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额薪酬基于短期的高额利润,忽略了金融企业的长期风险,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因素之一”。欧美等国和国际组织先后对金融行业薪酬管理制定了相关监管制度和规则,如金融稳定论坛(FSF)出台《稳健薪酬做法原则》、欧盟出台《第四号资本要求指令》、美联储发布《金融企业薪酬政策监管方案》,对金融从业人员薪酬实施监管,避免高管为取得高薪而采取过度投机行为。
为指导行业机构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期,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薪酬管理指引,核心制度包括∶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落实薪酬递延支付安排。明确不得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建立完善经营管理层和基金经理等核心员工奖金跟投机制,实施违规责任人员奖金追索扣回制度。支持证券基金行业探索实施多样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弱化规模排名、短期业绩、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比重。
上述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放宽、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外资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资控股证券基金公司,在华机构总体经营发展情况良好,证监会依法依规统一监管,充分尊重机构经营决策自主权。
A股盘中拉升 券商股拉抬明显
受此消息影响,A股盘中拉升明显,沪指盘中跌近2%,一度失守3200点关口,创业板指跌超3%,科创50指数跌逾4%,午后探底回升集体翻红,沪指尾盘涨超1%。截至收盘,A股三大指数全部翻红,沪指涨1.02%,深成指涨0.2%,创业板指涨0.07%。
券商股更是上演反弹先锋,盘中指数直线拉升,截至收盘,财达证券、红塔证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长城证券涨停。
受券商板块大涨带动,银行股异动拉升。截至收盘,兰州银行涨停,江苏银行、厦门银行、江阴银行、瑞丰银行、张家港行、浙商银行、齐鲁银行等涨幅居前。
另外,全球市场出现反弹,美股期货涨幅扩大,纳指期货涨1.7%,标普500指数期货涨1.3%,道指期货涨1%。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涨幅扩大至1%。比特币走高,一度收复23000美元/枚关口。
国内券商薪酬管理规则已出
正如上文提到,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分别发布了薪酬管理指引,体现出尊重市场基本规律、立足行业实际情况、压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短期过度激励的基本思路,旨在夯实行业发展的治理基础、风控基础、合规基础、文化基础和人才基础,更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并无设置薪酬限额,也不涉及薪酬总额和具体操作办法。
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中,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稳健薪酬方案,充分考虑市场周期波动影响和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
针对“领导层”们的薪酬,《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中规定,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东吴证券有关分析师表示,薪酬分配中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收入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个人分管业务业绩紧密挂钩,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依据相关考核结果实施薪酬分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简称《指引》),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方面,规定递延支付期限,维护人员结构稳定。《指引》注重发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指引》还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另一方面,落实长效考核机制,加强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 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社会责任指标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考核指标的多元化以及考核期限的拉长,可以有效鼓励基金经理或通过长期持有优质公司获得回报,避免频繁博弈市场以追求短期业绩的情况,有利于降低资本市场波动性的降低。
另外,《指引》还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统一各方利益,规定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海通证券研报认为,自购基金可以有效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利益与持有人利益的绑定,更好的激励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指引》有利于健全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