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热点资讯2022-06-16 09:40:19佚名

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原标题: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开屏新闻消息,马殿臣是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此时,对他的妻子柳兴平来说,拔不拔掉呼吸机是个无比艰难的决定——拔,意味着丈夫很快会停止呼吸,可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没有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不拔,则意味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61个小时后,柳兴平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而如她们预料的一样,马殿臣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人社局认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处的“48小时”,成为工伤认定最难闯的一道关,以至于像马殿臣这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死亡与其本职工作有着高度关联性的案例,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对死者家属来说,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其标准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约为49万,2020年提高到80余万。柳兴平原本可以拿到这笔高额赔偿,前提是必须舍弃亲情,在女儿看到父亲最后一眼之前狠心拔掉呼吸机。柳兴平的选择无疑会得到所有人的认可,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如果与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相违背,那么它显然是不尽合理,至少是值得拷问的。

有人会说,法律是刚性的,既然做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就应该不折不扣地遵守。现实中,像马殿臣这样的案例占了大多数,但也并非没有例外。2016年发生在广西的一个案例是,梁某某因公出差,死于返程途中,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家属没有放弃,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二审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这是一个值得称赞的判决,既没有突破法律,也最大化地兼顾了人情。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其死亡和伤残之后,给予其及家属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应该是因果关系,即死亡是否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不应该是抢救时间。48小时就可以,多一个小时就不行,这明显有失公平。

事实上,48小时的规定,本身就未必站得住脚。据一名劳动法专家表示,“48小时的规定是参考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而在医学专业人士的眼中,这一说法十分荒谬,“医学上没有绝对的48小时界限”。这个小小的分歧,既折射出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壁垒,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48小时”规定掺杂了法理之外的多重考量。

人社部2019年曾经有过一个答复,认为工伤认定的把握上,要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扩大。这段话让人五味杂陈。任何立法都不可能脱离现实,但“48小时”规定兼顾用人单位、社保基金的利益,唯独劳动者的利益被选择性无视了。

是时候对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进行法律层面的调整了,因为我们不应该让人们在法律和人性之间做选择。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一个场景是: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强烈要求医院“不要放弃,继续抢救,我们全力配合”,而病人家属则纠结于,要不要拔掉呼吸机,提前结束亲人的生命。这一幕讽刺又悲凉,而原本它并不应该发生。

延伸阅读

湖北一警察上班途中心梗病逝未被认定工亡 人社局回应

“我跑下楼发现他躺在楼道拐角。喂他吃了两粒硝酸甘油片,让他跟领导请假,他说最近有个案子很忙,约了同事上午谈案子。”6月7日,雷艳(化名)回忆起跟丈夫覃文(化名)的最后一面,后悔当时没有拉住他。

覃文生前是湖北江陵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2020年12月11日早上,他与妻子分手后驾车去上班。9个小时后,医生宣布他因恶性心律失常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1岁。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覃文发病时间不在法定上班时间内,发病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定人社局认定结论错误,要求重新认定,人社局提出了上诉。我们在法庭上得知,他在转院抢救的救护车上,还在与同事、工作对象联系对接工作。”雷艳说,警察的工作性质特殊,人社局的认定脱离实际。

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覃文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妻子:

丈夫上班途中犯病,坚持到岗期间抢救无效死亡

雷艳介绍,2020年12月11日早上8点,覃文像往常一样出门下楼,准备开车前往单位,与同事碰面详谈一起非法入境的案子。在楼道拐角处,他突然感到一阵心绞痛。

2019年底,覃文在江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时,曾因突发胸闷胸痛被同事送医,被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出院后一直便随身携带着相关药物。

此刻,他已无力自行服药自救。倒地之前,他给在家轮休的妻子打了电话求救。

“我跑下楼,在楼道拐角处看到他躺着,还有意识。喂了两粒硝酸甘油片,缓了半小时,他起来还要去上班。”雷艳拽着丈夫让他给领导打电话请假,丈夫却说手头有个案子很急,已经约了同事上午面谈,面谈完还要去跟领导汇报。

之后,覃文匆匆下楼,启动车子出了小区。

法院调取视频资料发现,覃文离开小区之后,于9时57分驾车进入江陵县人民医院,独自进入医院门诊区,10时22分办理住院,13时23分办理出院,被救护车转至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记录显示,覃文在15时14分入院。17时27分,覃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为恶性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

雷艳介绍,覃文在出事前一个月,才从禁毒岗位调任到出入境管理岗位。“就是因为身体原因才调过来,之前做了五六年禁毒工作,再之前是在基层派出所,都是没日没夜、即便下班也会随时出门的状态。”

雷艳说原本考虑调岗之后能稍微作息规律些,实际上还是经常为一个案子几天不着家,回家之后随时又被电话叫走。“他出事的时候41岁,孩子9岁。以前家里摆满了荣誉证书,警服也挂在外面。出事后都不敢提起他,警服、证书都收起来放回老家了,不敢让孩子看到。”

必须在48小时内“死掉”,否则就拿不到工伤赔偿,为什么要这样抉择?

覃文生前获得荣誉(受访者供图)

人社局:

发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发病地点并非工作场所

2021年1月,雷艳向江陵县人社局提起申请,希望认定覃文为工伤(工亡)。

两个月后,江陵县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覃文突发疾病死亡的伤害为工伤。

雷艳由此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决定,重新认定覃文为工伤(工亡)。

2021年10月,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覃文死亡情况重新作出认定。

据判决书显示,江陵县人社局认为事发当天覃文应当正常上班,其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半至5点;发生事故当日覃文并未请假,也没有前往单位上班,突发疾病期间单位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任务。

判决书载明,人社局认为,覃文在上班前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突发疾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地点并非工作场所,他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且江陵县公安局对覃文死亡认定为“全天未到工作岗位,初步确认为病故”,不是因公牺牲。

江陵县人社局认为《不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

江陵县公安局则表示,该单位仅是用人单位,无权对覃文的工伤待遇作出认定。

覃文的多位同事、工作对象以及救护车医生出庭证明,覃文在出事前一段时期内一直在跟进一起非法越境案件,并且在前往医院就诊、转院期间也在联系同事对接工作。

“他去世前一天约了法制大队大队长,要在出事那天碰面商量偷渡案子;他在救护车上联系救助站站长,电话没人接,站长证明此前他们一直在对接一个案子;两位民警证明,他在救护车上那段时间,曾与这两人通电话聊案子。”

雷艳说,警察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经常需外出办案子,不能因不在办公室就认定不在工作岗位,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覃文在犯病期间还在忙工作。

江陵县人社局则认为,未接通的电话无法证明其内容,证人所说事发前一直在对接某项案子只能证明事发前的情况;覃文如果事发当日确实在安排对接工作,公安机关会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用工单位却对这一事实没有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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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文生前获得荣誉(受访者供图)

法院: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广义理解,人社局认定不当应撤销

江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如何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应当看职工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如果是这样,职工的权利则应受到保护。本案中的覃文是一线办案民警,其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应局限于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其“工作时间”应作广义理解。

其次,“工作岗位”强调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本案中,覃文前一天仍在正常处理手头案件,仍在通过电话或微信布置工作,前一天没请假,且与同事约好了第二天的工作,说明覃文第二天会正常上班。

法院认为,覃文在上班途中突发身体不适,当天虽一直没进入工作场所,但他去工作的路线途经江陵县人民医院,不排除其自身在上班途中因不适感増强而临时先去医院的情况。

“若他先去工作场所后再去医院,可能会错过救治的黄金期。且他在医院救治期间仍在联系手头上的工作,仍然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判决书称,覃文出事时并非首次发病,他一年前在单位值班期间突然发病,送医检查后发现身患此疾,虽经治疗后身体好转,但其身体状况不再是完全健康的,此疾病可随时发病,其本人也必须随时随身携带相关药物。覃文是旧疾复发身故,而旧疾正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过程中引发,不可否认前后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结果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7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联系江陵县公安局局长易伟核实覃文工作情况,电话被挂断,短信无人回复。江陵县人社局副局长严腊青电话中表示自己在开会,稍后将回复记者。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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