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16日消息(记者 谭琦)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意见中提到,海南将科学推进城市地下空间保护开发,优先保障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海南将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评价,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复合利用,优先安排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救援、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并加强城市重要通道地下空间管控,预留远期地下交通干线建设空间。
在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上,意见提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供地时一并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建设要求等使用条件和内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或单独供应。地上地下空间所有权利主体一致的,结建项目的地下建(构)筑物,可与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登记。单建项目的地下建(构)筑物,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单独办理登记。
(南海网)